公義、法律、法治

公義之為物,是永遠深深刻在我們的心內,不言而喻。而法律是將公義以條文例出,警惕人不要背離公義,不要犯法。

但往往執行及維護法律的人有徧私,會不正確地執行法律,很多時更以法律條文保障自己,那麼公義便不能彰顯。那麼我們便要以法律的根本:「雋刻在我們良心上的公義」代為執法,以保持法律的單一及純潔。

如有成千上萬的平民百姓走出來,放棄法律來維護公義,那只能代表那些小數用法律為藉囗位高權重的人正在不正確地執行法律、濫用法律。

順從民意(包括佔領者意願):如果政府真正要清場,我們不戒意,但因為政府沒有表態,雨傘運動會一直佔領下去,𣎴會自己清場。而要我們自動的清場條件是:
1. 取消一國兩制六月十日基本法白皮書。
2. 取消八三一普選框架。
3. 取消立法會功能組別非直選議席。
4. 梁振英於任期完滿前或立即辭職。

如未能滿足上述四項要求,雨傘運動各佔領區均不應亦不會自動清場,但雨傘運動會接受由政府清場條件是:政府的清場是不可作任何形式的驅散、施加任何不需要的武力,但佔領人士會以不反抗及不合作的情況下接受清場,而佔領人士會召喚任何曾經作非法集會的人士到場,方便政府執法。

請各民間團體將希望清場的要求,轉移向政府有關部門反影,要求政府以香港己故有的社會及公眾法律去制衡雨傘運動。

雨傘運動佔領人士深深明白佔領的擾民包括對佔領人士及反佔領人士的不便。但正因為香港梁振英政府的無能,不去面對市民的素求,及作出正確的反應,反而利用私人法例,濫用法律去達到無能政府的政治目標,將公平的法治用作政治的用途;這是違背立法的原則及立法時給予政府的政治功能,這是與法院並非香港的管治者及三權分立背道而馳,是最高法院要保衛其獨立性而需要要正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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