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義、法律、法治

公義之為物,是永遠深深刻在我們的心內,不言而喻。而法律是將公義以條文例出,警惕人不要背離公義,不要犯法。

但往往執行及維護法律的人有徧私,會不正確地執行法律,很多時更以法律條文保障自己,那麼公義便不能彰顯。那麼我們便要以法律的根本:「雋刻在我們良心上的公義」代為執法,以保持法律的單一及純潔。

如有成千上萬的平民百姓走出來,放棄法律來維護公義,那只能代表那些小數用法律為藉囗位高權重的人正在不正確地執行法律、濫用法律。

順從民意(包括佔領者意願):如果政府真正要清場,我們不戒意,但因為政府沒有表態,雨傘運動會一直佔領下去,𣎴會自己清場。而要我們自動的清場條件是:
1. 取消一國兩制六月十日基本法白皮書。
2. 取消八三一普選框架。
3. 取消立法會功能組別非直選議席。
4. 梁振英於任期完滿前或立即辭職。

如未能滿足上述四項要求,雨傘運動各佔領區均不應亦不會自動清場,但雨傘運動會接受由政府清場條件是:政府的清場是不可作任何形式的驅散、施加任何不需要的武力,但佔領人士會以不反抗及不合作的情況下接受清場,而佔領人士會召喚任何曾經作非法集會的人士到場,方便政府執法。

請各民間團體將希望清場的要求,轉移向政府有關部門反影,要求政府以香港己故有的社會及公眾法律去制衡雨傘運動。

雨傘運動佔領人士深深明白佔領的擾民包括對佔領人士及反佔領人士的不便。但正因為香港梁振英政府的無能,不去面對市民的素求,及作出正確的反應,反而利用私人法例,濫用法律去達到無能政府的政治目標,將公平的法治用作政治的用途;這是違背立法的原則及立法時給予政府的政治功能,這是與法院並非香港的管治者及三權分立背道而馳,是最高法院要保衛其獨立性而需要要正視的。

架空選委會的名單制–特首候選人候選名單提名

我們知道,再花力氣也改變不了那些中央的固執思想,所以我們應要想方法作斧底抽薪,在被規範的情況下作出反擊,架空選委會對普選的不公平影響。

現在的香港政改中央下了閘,但是所有閘均有漏洞。
在政改的框架己定之下,我們便要在程序上在補救。這種補救方法是為香港,也為民主派,有這些方法便可以杜絕政府及中央以政改是因為民主派的不合作及反對而失敗,是民主派之錯。

相反,在提出選舉程序上的補救,打開政改的漏洞而成就全民投票,如果成功,是最好;否則,這也証明全部錯不在民主派,而是在太過執著的中央政府及建制派。是他們拖香港,最初如是,現在也如是。

在新的框架下:首先是愛國愛港,正因為如沒有法例指引,不能隨便亂抹黑,以言入罪。
而候選人最多只能有三個,無問題。
只有1,200個選舉委員會也沒有問題。

現在我們要做的,就是如果我們能夠:

A. 而向政府爭取特首候選人以名單性質提供給選委會。

B. 在選舉特首的程序市民要向香港政府爭取及中央政府確認:
1. 特首選舉報名人數不限,報名人依照基本法條件接受報名,而亦希望民主派能有五人出選。
2. 特首選舉要爭取特首選舉的候選人要以名單制向提委會提交。而特首候選人名單最多為五張。
3. 每張特首候選人選舉名單最多為四人,最少不低於二人。(符合中央政改要求)
4. 特首選舉名單要包括三個名額:
a.名額一:由建制派提名的參選人。(必須有)
b.名額二:由中間派或無黨派提名的參選人。(可有可無)
c.名額三:由民主派提名的參選人。(必須有)
d.名額四:後補選取。(可有可無)
5. 特首選舉候選人名單的組成:
a. 由四大組別的全部成員約四十萬人作選舉名單投票,各派別的參選人中,得票最高的頭五名,第一名組成一名單,第二高票組成第二名單,如此類推。如多於五名者可以後補名額加入每組第四名額。或
b. 直接於每組名單中由攪珠或抽簽,配置成特首選舉候選人名單。
6. 特首選舉的選舉候選人名單最多為五張,而名單則交題名委員會以一人一票選出終極特首候選人名單,而以過半數票贊成而出選。(符合中央政改要求)
7. 再由全港有資格選民一人一票選出特首。

這樣便可抵銷了下閘的困擾了及變相架空選委會的篩選功能。